案經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智勇指揮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查發現,「百○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林○洪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僱用總經理呂○喜、總務李○緹、會計李○君,以借款、收受投資及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向梁文菁等27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於2至3年不等之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公司保證投資人或債權人可收取投資或借款金額之50%至100%紅利或利息作為報酬,年利率約24%至50%,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匯入百○公司及林○洪名下帳戶內,由林○洪將投資本金按月數,一次開足24至36張遠期支票攤提予出資者,另紅利部分以半年一期,按期數亦以一次開立4至6張遠期支票方式攤提予出資者,並允予高額紅利,雙方對於投資該公司承攬新竹縣竹北市、桃園縣政府八德市、臺北縣政府蘆洲市、汐止市及海樹鶯(海山區、樹林市、鶯歌鎮)等5處「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開單作業」案之條件達成共識,由林○洪負責營運,惟該5處投資案僅兌現部分本金及紅利支票,嗣因該公司資金週轉不靈,故發票日於97年4月以後之支票全部跳票,跳票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792萬1,507元,而實際負責人林○洪遲未出面處理,且該公司於97年7月間突然停止營運,頓使眾多出資者蒙受損失。查林○洪負責管理之百○公司於玉○銀行帳戶,吸收資金期間內進入金額高達2億7,366萬7,140元,係投資人及出借人匯、存入之投資款、借款及該公司營運收入,故經統計被害人27名、吸收金額高達1億2,969萬9,866元;次查該公司非屬銀行業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且以高於銀行存款利息方式向多數人募集資金,顯已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1「與收受存款相當之行為」。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呼籲廣大投資民眾,切勿貪圖豐厚之利息,於選擇投資買賣管道時,務必要多聽、多問公司經營方式是否為銀行業者或經金管會核准特許,切勿輕信高報酬、低風險之誇示宣傳,輕易投入自己的血汗錢,投資獲利不成,反而血本無歸,10多年前「鴻源集團」非法吸金案,就是殷鑑之ㄧ。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徵信社,徵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kdetec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