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3.04.17 03:03 pm

常適得其反,讓檢警產生被告默認犯罪心證。陳水扁、涉貪檢察官陳玉珍都曾以此招數面對偵查。

具律師身分的「行李炸彈客」胡宗賢落網後行使緘默權。實務上,緘默權的行使是被告的權利,但「不講話」未必對訴訟有利,且常適得其反,讓檢警產生被告默認犯罪的心證。前總統陳水扁、前檢察官陳玉珍涉貪都曾以此招數面對偵查。

就胡宗賢而言,他在涉嫌製作、運送行李炸彈時的證據,全部被檢警以搜索方式取得,加上高鐵沿線的監視器畫面、作案遺留下來指紋等,全部物證指向其涉案。胡行使緘默權,目的應是在測試檢警掌握了什麼,再決定要認多少。

例如檢警鎖定胡與朱姓男涉案,他們之外是否另有第三、第四名共犯,這部分需靠胡宗賢的供述再清查,胡對警方行使緘默權,斷了追共犯的線索,但他到地檢署時放棄此權利,胡到底跟檢察官說了什麼,是否供出更多內幕,目前未完全明朗。

胡宗賢利用訴訟防禦的招數還有拒絕警方夜間偵訊,但遭檢察官駁回。訴訟實務上,拒絕夜間偵訊也是被告的權利之一,憲法規定,檢警偵查犯罪共用24小時,即嫌疑人在警局、地檢署被偵查24小時之內需由檢察官作出處分,胡拒絕夜訊,是將自己被留置的時間拉長,也無助脫罪。

簡單來說,依證據不嫌多的理論,被告在面對證據攤牌時,只要蒐證得宜,承認犯罪只會增加檢警對案情的確信度,事實上,物證時常比自白來得可靠,胡宗賢比一般人有較豐富的法律素養,但面對偵查頻頻出招,對照他被裁定羈押禁見,顯示在法律面前玩弄訴訟技巧,不見得對官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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