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重新規範罷工的合理範圍。其中,教師、國防部及其所屬機構、學校的勞工仍不得罷工。至於與民眾權益有密切關連的行業,如水電、醫院、銀行金融業,必須確保「提供基本服務條款」才可罷工,否則僅能申請仲裁,解決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勞委會積極翻修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原本希望立院能兩法一併過關,但由於工會法朝野仍有歧見,造成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先三讀,仍須待工會法三讀後才會正式實施。勞委會說,立院若在休會前三讀工會法,兩法最快明年初上路。勞資爭議處理法此次翻修,最重要之處在於將原規範在工會法中的「罷工規定」,移到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並重新檢討。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指出,修正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簡化罷工程序,並規範罷工的合理範圍,保障合法罷工、民刑事責任可免責,確保合法罷工權。三讀法案明訂,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罷工。所謂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引發的爭議。至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則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法案除明訂禁止罷工行業外,對於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立意,且具有唯一或不可替代性的行業,將限制其罷工權。除非這些行業能承諾提供民眾基本服務,否則只能循仲裁管道解決勞資爭議。
徵信社,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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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30 Sat 2010 00:38
水電、銀行須保證服務 才可罷工
- Jan 30 Sat 2010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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